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响应程序,人们在碰到一些紧急环境时,需要启动应急预案,下面是好老师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环境应急预案模板5篇,感谢您的参阅。
环境应急预案篇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对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对工作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在本院区域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的废水、废气、固废(包括危险废物)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医院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由院长、主管业务、环保的副院长及院办、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保卫科、总务科、器材科、信息科等科室组成,下设应急办公室(设置在院办)总体负责应急工作,并由总务科、器材科协助。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张帆院长
副组长:刘志杰副院长
应急办公室主任:李歆
成员:李维香、刘斌、汤洪顺、徐新临、李宗波、刘庆绪、张国桢、孙力、单军、闫丽霞、杨洪、马起艳
(二)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示,组织救援工作。
2、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
3、保卫科:协助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4、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负责现场医疗事故指挥、及中毒、受伤工作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工作。
5、器材科、总务科: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6、信息科:负责网络信息的畅通及大屏幕的宣传工作。
7、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稳定,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三、预案体系及响应报告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指挥领导小组的成员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医院区域环境事件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工作。
2、信息的报告:各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遇有突发性环境事件隐患及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应急办公室在收到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信息后立即汇总,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其他途径得到的重大环境事件隐患,必须立即上报应急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对重大环境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发现后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并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各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源头进行控制,以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
(三)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其职责范围,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四)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医院区域内环境的预警,由应急办公室发布。
(五)响应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任何部门和个人有义务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3)发生环境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2、响应程序
应急办公室接到有关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小组各部门成员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工作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随时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六)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应急办公室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事件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通报环境事件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七)指挥与协商:
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理。
(八)应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要根据危害程度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将综合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区应急救援办公室。
1、 封锁事件现场。严禁一切无关工作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件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工作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件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件的技术特点和事件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工作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工作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工作人员的伤亡,减少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件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配合环保部门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监测工作,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件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件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污染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件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工作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九)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信息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由信息宣传组发布。
(十)应急结束
应急领导指挥小组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十一)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情绪,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工作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十二)环境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应急就援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工作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清查报告。
(十三)奖励与责任
1、对环境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四、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
(一)应急培训计划: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提高医务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培养一支训练有素、作风优良的应急救援队伍,使应急救援工作令病人满意,令社会满意。
2、培训方法:通过院内专题培训,场景模拟,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3、培训内容:医政科、护理部、感染科对在岗、在职的医护工作人员进行急救技能和护理急救技术的培训以及六部洗手法、职业暴露等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保卫科对全院在岗工作人员进行消费安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二)考核计划:
1、医政科对全体医生进行考核;
2、护理部对全体护理工作人员考核;
3、保卫科对全员消防知识的考核;
4、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员传染病知识的考核。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改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篇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组织体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国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环保总局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安全中心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国务院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专家组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国务院或部际联席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信息监测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交通部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总局(核安全局)负责。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国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时,环保总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保总局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环保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指挥和协调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应急监测
环保总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信息发布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资金保障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省(区、市)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国际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际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际救援活动,开展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环境应急预案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预案编制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案编制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环保部门预案编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环保部门预案编制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编制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环境风险源状况、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编制的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四)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内部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编制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预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 新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审批该项目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成参与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中型规模企业事业单位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小型规模以下企业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四条评估主要内容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评估形成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
(四)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评估后的工作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编制实施。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内容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三)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受理时限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上报后统一录入到陕西省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加强预案备案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备案格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预案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三条预案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预案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当地环保部门。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应急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预案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预案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表彰奖励对于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环保部门罚则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罚则应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危险源。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环境应急预案篇4
为进一步健全雁江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风险事故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目标任务
为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的工作和园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防范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园区辖区内各类危险源、污染源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全面覆盖。对园区内各类安全危险源及大气、水体、固废、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安全、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三)突出重点。对园区重点安全危险源、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三、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雁江区工管委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指挥长 :曾 科工管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指挥长:许 正 工管委党组副书记
李 刚 工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杨吉生工管委党组成员
龚定洪工管委副主任(挂职)
吴世英工管委副主任(挂职)
成 员:尹开境、卿太华、秦兆润、唐龙、龚建、龙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刚同志兼任。应急救援处置建立6个专门小组:
1.现场处置组:组长:曾科,成员:许正、杨吉生、李刚
2.专业抢救组(应急救援组):组长:李刚,成员:唐龙、尹开境、卿太华、李德志、邓华锋、杨名德、李必虎、鄢意力、张跃
3.警戒保卫组(风险源控制组):组长:许正,成员:李亮、龚建、邓绍如、林桂勇、林刚
4.医疗救护组:组长:龚定洪,成员:侯智勤、杜艳丽、王显刚、张艳、唐薇、陈萍、任婉萍
5.后勤保障组:组长:杨吉生,成员:付琼英、龙萍、邓绍玉
6.事故调查组(信息发布组):组长:吴世英,成员:秦兆润、田伟、胡华刚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长: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指挥。
2.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具体联系,实施决策。
3.指挥部:负责研究重特大事故应急问题处理。
4.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长、副指挥长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供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预案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5.现场处置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
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专业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灭火、
人员搜救、工程拆除等。
7.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伤亡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8.医疗救护组: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9.后勤保障组:负责排除各类通讯故障,保证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负责指挥抢险人员的物质保障,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疏散人员,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人。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10.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小组的要求,积极协调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事故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专门小组要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疏散和设施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各小组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预测、预警
在得知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安全重大危险源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安全环境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应急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必须用最快的时间和有效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置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前段时间、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六、响应程序与协调内容。
(一)基本响应程序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安全环境风险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应急处置办公室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紧急调配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的条件: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得到有效治理,受伤人员得到治疗等。
属于启动上级预案的,应按上级的决定办理。
应急结束后,应由应急处置办公室按规定进行事故现场处置和事故情况调查、上报,接受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及处理,同时形成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总结报告,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环境应急预案篇5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及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我街道根据“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先控制后处理”等原则制定本预案,协助区、市环保局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一、适用范围
我街道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二、职责划分
1、环保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及职责
组长:xxx
成员:xxx
主要职责:宣传上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掌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负责办事处各部门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提供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所需要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质等;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应急现场指挥组成员及职责
指挥:xxx
成员:xxx
主要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分队处置现场,分配任务,及时疏散应急现场受污染的群众,并及时向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以下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造成的污染范围;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污染物、污染源的数量、种类、性质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事故危险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清楚的情况。
三、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办事处环保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认定后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
2、快速出动。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组率领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现场控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配合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小组要配合区环保局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派出所、消防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5、现场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按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时间现场处置情况。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并增调有关人员、设备、物质前往现场增援。
6、应急终止。只有同时实现下面三个条件,现场应急救援方可终止,应急救援队伍才能撤离:一是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得到控制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二是事故受害人被全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三是获得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的同意。
四、事件总结
应急中止后,办事处环保所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并形成系统书面材料报开发区环保局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累经验。
五、后续处理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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